“非自愿供述”的列举
而在2013年为防范冤假错案而发布的一份法律文件中,最高法院将非自愿供述界定为“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所获取的被告人供述”。不仅如此,最高法院还打破了对“刑讯逼供”进行法律解释的惯常思路,将非自愿供述扩大解释为“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等等。对于这些非自愿供述,最高法院的这份文件均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从最初规定禁止刑讯逼供的宣示性条款,到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再到对“非自愿供述”内涵和外延作出扩大化的解释,我国法律在治理侦查人员非法取证问题上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可以看出,我国成文法对“非自愿供述”的解释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的。作为“非自愿供述”的典型表现,“刑讯逼供”的内涵和表现得到了更为明确的揭示,法院在排除相关非法证据方面也有了越来越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而在“刑讯逼供”的情形之外,侦查人员采用其他非法手段所获取的供述也逐步被视为“非法供述”,并被作为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这显示出侦查人员越来越多的非法取证行为,尽管不像刑讯逼供那样具有明显的暴力性和强迫性,却被视为对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违反,由此所获取的被告人供述也被视为“非自愿供述”。
最高法院2012年颁布司法解释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状况并没有得到显著的改善。在多方面的压力下,最高法院发布了旨在避免冤假错案的法律文件,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从“刑讯逼供”扩大到“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15]尽管这一文件的法律层级并不高,甚至都不具有典型司法解释的效力,但是,该文件对非自愿供述所做的列举式表述方式,却开启了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途径,对于未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和发展极具启发价值和参考意义。(https://www.daowen.com)
首先,最高法院的文件没有将非自愿供述仅仅限定为“刑讯逼供”所获取的供述,还将侦查人员通过其他强迫取证手段所获取的供述作为非自愿供述。其次,该文件对其他非自愿供述采取了一种明文列举的立法方式,改变了以往要么注重标签化处理要么仅仅作出理论界定的做法,使得非自愿供述的范围变得更为具体也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最后,这种立法体例也为“刑讯逼供”以外的其他更多非法取证方式被纳入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奠定了基础。
但是,如前所述,列举式的立法体例也有着无法克服的局限性。毕竟,那种剥夺被告人自由意志的非法讯问行为在表现方式上经常是多种多样的,法律几乎不可能穷尽所有非法讯问的情形。假如仅仅将“冻”“饿”“晒”“烤”“疲劳审讯”列举为与“刑讯逼供”相并列的强迫取证方法,那么,其他可能对被告人造成伤害的强迫取证方法,还要不要被成为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呢?或许,列举式立法体例容易给司法人员带来一种无法预料的后果,那就是法律明文列举的行为被视为非法取证行为,而那些没有被列入法律条件之中的行为却可能被视为一种合法行为。法院在对这些行为适用排除规则时将会变得更加犹豫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