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审查中的自由裁量权
2026年03月05日
(三)初步审查中的自由裁量权
假如将初步审查与民事立案程序做一对比的话,那么,我们不难看出,两种程序所受到的制度约束是完全不同的,裁判者在这两种程序中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大不相同的。在民事立案程序中,法律对立案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列举;起诉方所要承担的证明责任也得到明确的规定;法院经过审查决定不受理的,都要作出正式的裁定。尤其重要的是,对于法院不受理案件的裁定,起诉方还可以提出上诉。
相比之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初步审查却存在一些标准不明确的问题,使得法庭在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方面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例如,法院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是否“存有疑问”,这是一个主观性较强的证明标准。对于这一标准,有人理解为“合理怀疑”的标准,有人则理解为“表面证据”的标准。[18]假如被告方所提出的材料和线索足以令一个普通人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产生了疑问,而法院却硬说自己“没有疑问”,被告方要启动正式调查程序,无疑将变得非常困难了。又如,法院经过初步审查,尽管可以作出口头的决定,却不提供任何书面裁定文书,难以提供作出这种决定的理由。再如,对于法院经过初步审查拒绝启动正式调查程序的决定,申请方无法获得即时救济的机会,而只能在法院作出定罪判刑的判决之后,将法院拒绝启动调查程序的决定连同实体判决一起,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