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利裁判结论的救济
对于一审法院就排除非法证据问题所做的决定,被告方如何获得有效的救济呢?原则上,对于一审法院拒绝受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拒绝就此启动庭前会议,或者对此申请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决的,被告方可以在一审判决宣告后,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我国法律不允许一审法院针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作出专门的“中间裁决”,有关侦查程序合法性问题的裁决要与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的裁决一起,被统一确立在一审判决书之中。被告方假如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决定不服,只能在一审法院宣告判决后一并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的重新审判为辩护方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机会。要利用好这一救济机制,辩护方就要针对一审法院拒绝受理或者拒绝采纳的理由,提出强有力的辩护意见。如果说律师在一审程序中要着力论证侦查程序的非法性的话,那么,律师在二审程序中则应将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作为主要反驳对象,唯此才能说服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决结论,作出支持被告方的二审裁决。
按照两审终审制的原则,一般刑事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可以产生生效裁判结论。二审法院对于被告方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既要对其进行单独审查和作出裁决,又要考虑排除非法证据对二审实体裁决结论的影响。二审法院即便支持被告方的上诉主张,同意将非法证据加以排除,也要审查该证据的排除是否足以影响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的成立。正因为如此,辩护律师在二审程序中要进行成功的程序性辩护,就要从三个方面展开辩护工作:一是继续论证侦查程序的非法性,说服二审法院确认侦查人员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二是论证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是错误的或不公正的,说服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的程序性裁决不成立;三是论证排除该非法证据后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缺乏充分证据的支持,说服二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https://www.daowen.com)
与一审程序中的程序性辩护不同,二审程序中的程序性辩护不再贯彻证明责任倒置的原则,而要由上诉方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证明一审判决结论不成立的责任。要履行这一证明责任,辩护律师就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对侦查程序的非法性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更多地从事积极性辩护活动。辩护律师要么可以发现一审法院的程序性错误,揭示其审判活动违反法律程序,或者这说明其裁决理由不能成立,要么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继续证明侦查程序的非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