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上的初步审查

(二)庭前会议上的初步审查

2012年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并将被告人在开庭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视为启动庭前会议的充分条件。在庭前会议中,法院在控辩双方同时参与下,可以就侦查人员取证的合法性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那么,庭前会议与初步审查究竟有何关系?法院在庭前会议上除了初步审查以外,可否启动正式的调查程序?

按照一种理想的制度设计,法院在庭前会议程序中处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包括启动对侦查行为合法性问题的初步审查和正式调查,并作出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这对于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庭审中的反复休庭,将是非常有益的。但是,按照立法者确立庭前会议制度的初衷,法院在这一程序中主要是进行必要的庭审准备活动,并不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裁决。与此同时,法院在这一程序中主要就程序争议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不一定要作出统一的决定。为避免诉讼的拖延,法院应将程序争议尽量解决在庭前会议程序中,而不推迟到庭审程序中再行解决。但是,有些程序争议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关系,需要组织正式的庭审听证程序,假如在庭前会议阶段无法解决的,仍然需要在法庭审理程序中进行裁决。

2012年刑事诉讼法要求被告方尽量在开庭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将此申请的提出作为启动庭前会议的必要条件,就体现了上述立法精神。原则上,被告方在开庭前提出申请的,庭前会议主要发挥一种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初步审查功能。在审阅了被告方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书之后,法庭可以在庭前会议上听取公诉方就证据收集合法性所做的说明。在此基础上,法庭假如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并且控辩双方对此存有异议的,就可以将正式调查程序放置在法庭审理程序中再来启动。但是,经过庭前会议程序,法庭假如认为被告方所提交的材料和线索不足以挑战侦查行为合法性,而公诉方也提出了令人信服的答辩的,也可以直接驳回被告方的诉讼请求,不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正式调查程序。(https://www.daowen.com)

当然,庭前会议并不仅仅发挥初步审查的功能。法庭经过庭前会议上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可以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了解有关证据的调查线索。这一方面可以保证法庭在开庭前进行必要的庭外调查工作,以调取那些控辩双方都不便调取的证据材料。另一方面,法庭也可以借此确定庭审调查的重点,以便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工作。[17]可以说,即便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庭前会议仍然具有庭审准备的诉讼功能。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庭前会议中有可能引入一种控辩双方的协商机制。具体而言,法庭可以在分别听取被告方和公诉方意见的基础上,引导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达成和解。假如公诉方经过审阅被告方的申请书,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认为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情况确实存在的,法庭就可以直接说服公诉方将某一证据从指控证据体系中予以撤出。反过来,假如被告方通过听取公诉方的意见,了解公诉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不可能得到法院接受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通过这种庭前会议中的协商与说服工作,法院可以促使控辩双方放弃不必要的诉讼对抗,选择一种基于合意的诉讼妥协。这样的庭前会议对于减少不必要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将发挥一种新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