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实例/8

规则实例/8

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这是有关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条件的规则。令人疑惑的是,上述规则为二审合议庭“开庭审理”设置了两个条件:一是被告人等对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二是该项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前一条件比较具有可操作性,至于合议庭如何认定一项被告人的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这就赋予合议庭自由解释的余地了。万一被告方认为该方提出的异议可能影响一审认定的罪名成立,但合议庭认为并不会有这种影响,这时候该怎么办呢?很显然,异议是否影响定罪量刑,归根结底还是以合议庭的认定为准。这样,二审法院在是否开庭审理方面岂不就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了吗?而既然绝大多数二审案件就连开庭审理都做不到,公正审判又从何谈起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