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制裁方式引起的争议

(二)程序性制裁方式引起的争议

迄今为止,对于程序性制裁提出强烈质疑的主要是一些英美学者。尤其是针对警察非法侦查、检察官非法起诉行为的排除规则和终止诉讼制度,几乎被认为是带有极端性的宣告无效方式。

一位美国学者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些判例中将“有不利影响的撤销”奉为排他的(exclusive)、极端的(extreme)救济方式,这会导致很多法院对认定诉讼拖延问题采取消极的态度。因为为避免撤销起诉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发生,法院一般只对那些极为恶劣的拖延诉讼行为采取这一救济措施,而在一般案件中则拒不承认拖延已经侵害了被告人的宪法权利。结果,上述极端的判决反过来损害了被告人获得迅速审判的宪法权利。[39]还有学者指出,“有不利影响的撤销”在适用时还必须考虑一些具体的因素。如果诉讼的拖延确实损害了被告人的辩护能力,撤销起诉也是可以接受的一种救济途径。同时,如果这种拖延发生在审判前的起诉阶段,那么,为了促使检察官尊重公民的宪法权利,法院也可以将撤销起诉作为唯一有效的救济方式。在这一方面,撤销起诉可以发挥与排除规则相似的功能。但是,那些发生在法律审判阶段的拖延行为,往往不会对被告人的辩护权造成消极的影响,对其采用撤销起诉的救济显然就不合适了。[40]事实上,美国宪法所确立的迅速审判权所保护的是多方面的利益,诉讼拖延行为对这三种利益所造成的损害也因案而异。权利救济方式也应根据所损害的利益而有相应的调整,而不应一味依赖于“有不利影响的撤销”。[41]

当然,更加尖锐的批评是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来的。自1914年联邦最高法院在Weeks一案中确立排除规则以来,尤其是1961年Mapp案件将这一规则适用于各州以来,反对排除规则的声音就一直没有中断过。最初,这种反对观点主要存在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少数派意见之中。但这种少数派意见的影响逐渐扩大,以至于排除规则的正当性受到越来越多的法官的怀疑。1984年该院对Leon案件的判决,为排除规则确立了影响深远的“善意的例外”,使得这一规则的适用范围大大缩小。不仅如此,由于美国社会的犯罪率呈现出多年来持续上升的发展趋势,警察、检察官甚至法学界对于排除规则表示不满的声音也越来越强大。

反对排除规则的首要理由,是警察以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尤其是通过非法搜查而取得的实物证据,其可靠性和关联性往往是没有问题的;法官将这种证据排除于法庭之外,在很多案件中都削弱了检控方指控的基础,甚至直接导致起诉的撤销或者无罪裁决的产生。这必然使相当多的有罪被告人逃脱法网。尤其在那些警察过于热心地从事调查的案件中,排除规则更明显地会带来放纵犯罪的效果。例如,1990年5月7日的《华尔街日报》曾有报道称,自1961年联邦最高法院作出Mapp案的判决以来,美国全国的暴力犯罪出现了惊人的增加,其中,“谋杀案件增长了一倍,强奸案件增加了三倍,而抢劫案件则有四倍的飙升”。[42]

一些法学界人士则认为排除规则直接带来大量犯罪者逃脱法网的恶果:“排除规则的首要‘代价’,是那些逃避有罪裁决的犯罪人的数量增加,而原因仅仅在于不利于他们的证据被排除。按照保守的估计,仅仅因为(法官)以第四修正案为根据批准有关排除证据的动议这一点,就导致每年有10000名犯有重罪和55000名犯有轻罪的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43]

由于1980年以来联邦最高法院主要以“抑制理论”作为排除规则的基础,因此围绕着排除规则究竟能否发挥预防警察违反宪法的作用,法官们曾有激烈的争论。相当多的法官对此持否定态度。前任首席大法官伯格曾在1971年的一份判决中发表过反对意见:“指望在刑事审判中排除可靠证据的方法”,来确保宪法第四修正案得到实施,“这不过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即的梦想”;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经验性的证据证明该规则对于执法官员的违法行为实际起到了抑制作用”。[44]

另外,批评排除规则的人士还提出了其他一些反对理由:排除规则的适用迫使大量调查的警察不得不在法庭上作伪证,以反驳被告人提出的有关动议;排除规则导致大量有罪者逃脱法网,容易削弱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尊重;排除规则事实上不仅没有使那些违反宪法的官员受到惩罚,反而通过放纵犯罪而惩罚了被害人乃至整个社会;排除规则尽管没有使违反宪法的警察没有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得利益,但也使犯罪人从警察违法中获得巨大的利益。[45](https://www.daowen.com)

尽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在面临越来越多的批评和质疑,但大多数质疑还是集中在排除规则对于抑制警察违法的实际效果上面。反对者所担心的是排除规则的社会成本大大超过了抑制效果,也就是这种宣告无效的制裁方式所带来的社会受益(如减少警察的违法行为)太少,而所付出的社会代价(如放纵犯罪者、由此所带来社会治安的恶化等)则太大。但是美国学者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展开的一些实证研究显示,这一规则所带来的放纵犯罪的社会成本远没有人们所预期的那样大,同时该规则在预防警察违反宪法方面也取得了出乎人们所预料的积极效果。

芝加哥大学的奥菲尔德(Orfield)教授曾就排除规则对于芝加哥反毒品警察的影响展开过研究。奥菲尔德发现法院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反复实践,使得警察对于这一规则的意义和适用规则有较为深刻的认识。这是因为,在法官将某一警察提交的非法证据加以排除时,该警察几乎都出现在法庭上。警察不仅对法官排除控方证据这一点产生了深刻印象,而且也几乎都能理解法官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结果,这种当庭对排除规则影响的认识促使警察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有证据表明,在联邦最高法院确立排除规则之后,芝加哥警察向法官申请搜查令的案件比例出现了较大的提高。不仅如此,对排除规则的了解还促使警察在没有获得法官签发的搜查令之前,更加注意研究联邦和本州有关搜查、扣押的法律规则。而在过去,警察在对毒品案件展开紧急搜查时几乎都没有任何合法的司法授权令状。于是,芝加哥反毒品警察都尽可能在展开搜查之前向法官申请令状,而在不得不实施无证搜查的场合则保持了高度的谨慎。[46]

不仅如此,奥菲尔德教授的研究还表明,排除规则使那些实施过非法搜查的警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惩罚”。在排除规则的影响下,芝加哥警察当局建立了有关的奖惩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由于法官适用排除规则而导致证据的无效,被视为警察的责任。这可能对该警察职务的升迁造成消极的影响。当然,Orfield也发现,几乎所有出庭作证的警察都会尽力避免自己非法搜查而来的证据被法官排除。这种发生在法庭上的警察伪证现象确实限制了排除规则的积极效果。但是,警察当局对这种当庭作伪证的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惩治措施,法院也对一些作伪证的警察作出了有罪裁决。这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警察作伪证对于排除规则适用的消极影响。[47]

关于适用排除规则将导致更多的犯罪人逃脱法网的问题,有关的实证研究也显示,这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严重。美国司法研究所的研究显示,排除规则主要被应用于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之中,且只影响到这类案件中的极少数。一般情况下,排除规则对于谋杀、强奸、抢劫、人身攻击等暴力案件的裁决结果,几乎没有发生任何消极的影响。受排除规则影响较大的主要是毒品交易、赌博以及涉及淫秽读物出版方面的犯罪案件。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排除规则大多适用于非暴力性案件,尤其是涉及毒品的犯罪案件,而几乎对暴力性的重罪案件没有发生明显的影响。同时,因为非法扣押的证据被排除而导致起诉被撤销的案件,只占被起诉的全部刑事案件的0.8%左右;而在全部被提起公诉的重罪案件中,则只有4.8%的案件因为适用排除规则而被撤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排除规则对于暴力犯罪和严重的财产犯罪案件几乎没有任何影响。[48]

美国律师协会(ABA)曾在一些有代表性的城市就排除规则的适用效果问题,向警察、检察官、辩护律师和法官展开过调查。该协会还以随机的方式向400名工作在小城市和乡镇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进行了电话访谈。调查人员发现,检察官和警察并不认为排除规则对于控制犯罪问题造成了重大的妨碍。一些警察甚至认为,排除规则促进了警察培训工作的开展,并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警察机构的职业化水平。因此,排除规则在有效维护宪法权利的同时,也没有使犯罪控制和刑事追诉活动付出太高的代价。[49]

尽管研究者试图从经验事实的角度证明排除规则的适用在美国已经产生了积极效果,但排除规则的反对者仍然可以认为,这些实证研究是片面的和有局限性的,这并不能充分证明排除规则对于抑制警察非法搜查、非法扣押、非法监听等行为,具有普遍的积极效果。但是,反对者似乎也没有提出足够的论据证明排除规则的消极作用和负面影响已经达到“失去任何抑制作用”的程度。在这一方面,排除规则的反对者和支持者似乎都没有提出足以让对方心服口服的经验证据。看来,除非对排除规则的适用效果进行大规模的全国性考察和分析,否则,那种认为排除规则“已经发挥抑制警察违法制作用”或者“对于抑制警察违法没有明显效果”的观点,就难免有武断和先入为主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