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程序性上诉
针对那些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常要以提出上诉的方式来促使上级法院进行上诉审查。这种旨在推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程序之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上诉,可以被称为“程序性上诉”。与“实体性上诉”不同的是,程序性上诉所针对的不是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实体法方面所存在的错误,而是一审法院在以下两个方面所存在的程序错误:一是以积极的方式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或者违反了公正审判的基本原则;二是以消极的方式放任侦查和公诉程序的违法性,既不宣告其诉讼行为为违法行为,也不作出排除非法证据等诉讼行为无效之宣告。
一般说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程序性上诉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是一审程序存在着特别严重的程序错误,以至于损害了公正审判的基本原则;二是存在一般的程序错误,不仅影响了审判程序的公正性,而且可能影响一审判决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前者一般被称为“绝对的程序性上诉理由”,也就是不论这些程序错误是否足以产生影响原审裁判的结果,其本身就是因其程序性上诉的独立理由;后者则被称为“相对的程序性上诉理由”,亦即所存在的程序性错误本身并不一定引起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程序合法性的审查,更不一定引起上级法院推翻原审判决的结果,关键要看这些程序错误是否对原审判决的结果产生了实际的影响,或者与原审判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性。上述程序性上诉理由不仅是上级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这种上诉请求的根据,也是上级法院作出推翻原审判决的直接理由,因此,它们实际成为上级法院对程序性上诉请求加以审查的主要对象。(https://www.daowen.com)
程序性上诉是广义上的法律上诉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法律上诉则是相对于事实上诉而言的一种上诉形态。中国法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并在第二审程序中实行“全面审查原则”,也就是既要对初审法院采纳证据、认定事实的情况进行上诉审查,又要对该法院在使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进行审查。不仅如此,这种全面审查还可以不受当事人上诉、检察机关抗诉范围的限制,属于典型的“不告而理”,也就是“第二次的第一审”或者“绝对的复审”。这就意味着上级法院对于初审法院的上诉审查既不可能专门针对控辩双方所提出的法律争议问题,更不可能将那种程序性上诉请求列为专门的上诉审查对象。结果,现行的第二审程序就显得过于注重对初审法院事实认定问题的复审,而无法充分关注初审法院对于实体法律和程序法的适用问题。在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 对于那些仅仅存在法律争议或者程序法适用之争议的案件,二审法院往往只进行所谓的“调查询问式”审查,而不再举行任何形式的开庭审理。这就充分说明了二审法院重视事实认定超过法律适用、强调实体法律适用超过程序法律适用的问题。或许,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出路是在建立三审终审制的前提下,设定专门的法律审程序,使得下级法院在使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所存在的错误得到专门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