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2026年03月05日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迄今为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在书本法律中得到确立,但是,该规则的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对于辩护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院经常拒绝受理,或者随意地将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置于法庭调查之后,使得那种程序性裁判程序流于形式。结果,法院真正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少之又少。那么,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究竟出了什么问题了呢?或许,法院适用这一规则的程序存在着一些固有的缺陷,法院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既缺乏独立性,也不具有权威性……这些都可能是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受到规避的原因。但是,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处于初创阶段,本身在制度设计上就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加上我国没有确立判例法,司法解释的制定既较为滞后,又受制于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体制,这势必造成这一制度难以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无法充分发挥程序性制裁的功能。总体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着四个方面的缺陷:一是现有的排除规则模式存在着一些结构性缺陷;二是“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手段没有被纳入程序性质制裁的对象;三是“毒树之果规则”难以确立;四是“重复自白”无法有效地得到排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