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裁判的程序空间

(二)程序性裁判的程序空间

程序性裁判尽管发生在刑事审判过程之中,但它一旦启动,就具有独立的程序空间。被告方一旦向法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一般都要启动对侦查人员取证合法性的初步审查程序。这种初步审查既可以发生在开庭审判之前,也可以发生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经过对被告方提供的材料和线索的初步审查,法院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没有产生疑问的,就可以驳回被告方的申请,对侦查人员取证的合法性作出一个决定。相反,假如法院对侦查人员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产生疑问的,就可以启动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正式调查程序。在这一正式调查过程中,公诉方就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并要将这一点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最高程度。经过这种正式调查,法院将作出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公诉方在恢复后的实体性裁判中,将不再将该项证据作为指控的证据。

这样,通过程序性裁判的启动,法院就在实体性裁判过程中构建起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空间。这一程序既有独立的申请方和被申请方,也有独立的诉讼标的,还要作出独立的司法决定。在一定程度上,程序性裁判属于在实体性裁判过程中发生的一种司法审查之诉,目的在于对侦查人员的取证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从形式上看,这种裁判与行政诉讼有些相似之处,都属于法院对个人(刑事被告人)对官方(侦查人员)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司法审查活动。只不过,这里的原告不是行政相对人,被告也不是曾作出过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在一定意义上,程序性裁判属于发生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司法审查活动,带有“复合型诉讼”的特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