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裁判的诉讼标的
2026年03月05日
(五)程序性裁判的诉讼标的
如果说实体性裁判所要解决的是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话,那么,程序性裁判所要裁决的则是侦查人员取证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据此,程序性裁判具有独立于实体性裁判的诉讼标的。所谓“诉讼标的”,既是指申请方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法院所要裁判的对象。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的公诉,也是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被告人构成特定犯罪的诉讼请求。这一诉讼请求具有启动刑事审判程序、设定审判范围的效力。但在被告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之后,法院将面对另一个新的诉讼请求——侦查人员实施了不合法的取证行为。这一新的诉讼请求也就成为独立于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标的。因此,程序性裁判程序的启动,意味着法院要在同时面临两项诉讼标的的时候,要确定一个优先解决的顺序:首先解决侦查人员取证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在此前提下,再来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那么,程序性裁判的诉讼标的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在笔者看来,这可以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是某一侦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如侦查人员的预审讯问存在刑讯逼供行为、询问证人的活动存在威胁或暴力行为、收集物证的行为存在违法搜查行为等;二是侦查人员通过该侦查行为所获取的证据系属非法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取的口供、通过暴力行为获取的证言、通过非法搜查所获取的物证等,都属于“非法证据”;三是法院应将这些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包括否定这些证据的庭审准入资格,接触过这些证据的审判人员不得将其作为定罪的根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