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权理论

(一)诉权理论

作为一种诉讼权利,程序性辩护是指辩护方针对警察、检察官、法官所实施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为追求特定的程序性制裁之诉讼结果,而要求法院作出专门程序性裁判的权利。与实体性辩护不同,程序性辩护并不是从消极防御的角度所进行的答辩活动,而是积极地将侦查、检察或审判行为的合法性诉诸司法裁判程序的诉讼活动。换言之,辩护方为着维护本方利益的需要,主动发动了一项新的、独立的诉讼,从而使警察、检察官、法官处于答辩者和受审查者的地位。从诉权与裁判权关系的角度来看,程序性辩护相当于刑事被告人行使诉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程序性辩护,我们可以从诉权的角度作出新的解释。

一般而言,“诉权”是与“裁判权”相对应的一个诉讼法学概念。有关诉权的理论通常在民事诉讼法学中得到较为广泛的关注和研究。[7]在民事诉讼法学中,诉权通常具有两个层面的意义:一是在实体角度上,当事人为维护其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要求法院进行裁判的权利;二是从程序角度来看,当事人将其诉讼请求诉诸法院的权利。尽管传统的诉讼理论倾向于将诉权视为民事实体权利的附属权利,而一些新生代学者则更为强调诉权的程序意义,但是,诉权其实既离不开实体权利,也不能脱离诉讼程序而存在。具体而言,诉权实际属于实体权利与诉讼程序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一方面,诉权的产生起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争议,也就是与诉讼争端存在实体利益牵连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确认其实体权利存在的请求;另一方面,诉权的实现必然意味着当事人将其诉讼请求诉诸法院加以裁判,也就是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由法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获得法庭就有关诉讼主张所涉及的实体问题作出裁判。[8](https://www.daowen.com)

尽管在诉权问题上存在不少的理论争议,但一般意义上的诉权理论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