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侦查人员的询问策略

(四)对侦查人员的询问策略

在那种间接和书面的审理方式下,法庭主要通过宣读证言笔录、出示鉴定意见等方式进行法庭调查活动,辩护律师失去了对证人、鉴定人进行交叉询问的机会,其盘问技巧和能力无法得到提高。但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直接和言词原则得到贯彻,法院开始传召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当庭询问证人、鉴定人的机会开始增加了。在这一改革背景下,辩护律师如何展开交叉询问的问题,开始受到律师界的广泛关注。

在程序性辩护过程中,对侦查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提供证言的通常都是侦查人员、监管人员、医务人员、在押人员等,他们要么本身就是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要么属于失去人身自由的特殊人员。这些人员一旦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究竟如何组织有效的交叉询问呢?对于这一问题,一些地方律师协会曾进行过一些探索,对律师进行盘问证人的训练,并通过总结经验和教训,确立了辩护律师盘问证人的规则。(https://www.daowen.com)

考虑到侦查人员一旦出庭作证,会产生本能的抵触心理,很难提供真实可信的证言,因此,一些律师协会专门制定了律师盘问侦查人员的规则。[23]例如,在对侦查人员进行盘问之前,律师进行必要的准备,包括对其个人情况、职业履历、奖惩情况、职业评价等进行调查,围绕着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制作发问提纲,还要做好应对侦查人员多种回答应对方案,等等。在对侦查人员发问过程中,律师应围绕着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就有争议的侦查行为的细节进行有针对性的发问,引导侦查人员回答侦查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行为和过程。为防止侦查人员产生对抗心理,辩护律师被要求在保持平和语气的前提下,不适用结论性或定性化的语言,也不对侦查人员动辄作出法律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