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原判制度的两种方式

三、撤销原判制度的两种方式

从违法形式上看,一审法院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可分为积极性程序违法行为与消极性程序违法行为。所谓积极性程序违法行为,是指一审法院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根据我国1996年以后的刑事诉讼法,一审法院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几乎都属于积极性程序违法行为。例如,一审法院违反公开审判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都带有这种积极性程序违法行为的性质。

那么,对于积极性程序违法行为究竟应如何制裁呢?根据二审法院在撤销原判时是否享有自由裁量权,我们可以将这种积极性程序违法行为的制裁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绝对的撤销原判;另一种则是相对的撤销原判。下面依次作出分析。(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