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辩护的独立目标

(一)程序性辩护的独立目标

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律师的程序性辩护究竟要追求什么样的诉讼目标呢?过去,由于盛行一种结果中心主义的辩护观念,律师们普遍将程序性辩护与无罪辩护相提并论,认为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主要目的还是说服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但是,法院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除了在极个别的案件中带来了宣告无罪的裁判结果以外[17],一般都不会影响公诉方起诉罪名的成立。甚至就连曾引起极大争议的“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一审法院在判处非法证据后仍然作出了有罪判决。[18]这显示出一些律师对程序性辩护可能有一些不切实际的期待。

其实,程序性辩护之所以是一种独立的辩护形态,就是因为律师在这类辩护中使用独立的辩护手段,追求独立的辩护效果。具体而言,律师是通过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方式试图说服法院作出宣告无效的裁决。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很多律师在程序性辩护中越来越遵循一种专业化的操作方式。如果说无罪辩护旨在追求推翻起诉罪名的效果的话,那么,程序性辩护所追求的则是否定部分指控证据的证据能力,削弱公诉方的证据体系。排除了非法证据,并不意味着法院要宣告无罪;法院还将通过综合审查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最终认定公诉方能否将所指控的案件事实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刑事审判参考》,曾刊登了多个涉及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案例。[19]在这些案例中,律师都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法院对这些诉讼请求都给予了支持,但是,其他在案证据仍然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法院最终都作出了有罪判决。[20](https://www.daowen.com)

尽管律师程序性辩护的成功并不必然导致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但是,这种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反守为攻的辩护,仍然具有其独立的价值:这种辩护将侦查行为的合法性纳入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使得侦查人员处于“接受审判”的状态,这本身就足以产生将侦查人员的权力“关入牢笼”的效果;这种程序性辩护一旦取得成功,就意味着法院对侦查机关作出了程序性制裁,使其承受不利的程序性法律后果。这对于违法者是一种责任追究方式,而对于程序性违法的受害者也是一种抚慰和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