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服法官进行庭外调查取证活动
2026年03月05日
(三)说服法官进行庭外调查取证活动
在辩护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之后,假如法官仅仅局限在对公诉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那么,程序性辩护的成功将是非常困难的。而假如辩护律师能说服法官亲自进行庭外调查核实证据,那么,法官采纳程序性辩护意见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在浙江宁波鄞州法院审理的“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中,辩护律师就提出了申请法官亲自调查核实证据的请求,法官休庭后前往看守所,调取了体表检查登记表、照片等证据,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事实产生了内心确信,从而最终作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决。[21]而在广东佛山另一起影响较大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反复申请对被告人的伤情进行鉴定,法官最终同意了这一请求,委托法医进行了鉴定,确定了被告人受伤的时间,这为法院认定“无法排除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可能性”提供了根据。[22]
为什么辩护律师说服法官亲自进行庭外调查后,其程序性辩护更有可能取得积极效果呢?这是因为,辩护律师不具有强制调查权,无力前往侦查机关、看守所调取证据;检察机关尽管在拥有强大的调查权,所调取的却大都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假如法官在调查取证方面消极无为,就很容易将调查取证的权力拱手交给公诉方,使公诉方完全垄断了证据资源,控制了举证和质证活动,此时辩护方取得辩护成功的机会就很小了。相反,假如法官积极主动地进行庭外调查,则可以从相对中立的角度发现并收集证据材料,对侦查程序非法取证的事实就可以作出较为公允的判断。(https://www.daowen.com)
正因为如此,在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辩护律师不仅要提出启动庭前会议的申请,提出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线索和清单,还应申请法官启动庭外调查程序,促使法官亲自前往侦查机关、看守所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官组织鉴定。这是程序性辩护取得成功的重要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