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辩护的制度困境

七、程序性辩护的制度困境

徒法不足以自行。仅仅有一种书本上貌似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不足以保证律师的程序性辩护取得理想的效果。一般而言,程序性辩护的效果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状况具有密切的关系。迄今为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效果是难以令人满意的,法院真正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是少之又少的。[11]法院对于辩护方所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尽管在形式上给予了认真对待,但大都只是进行书面的和间接的审查,而没有举行彻底的事实审理,无论是庭前会议还是正式调查程序,都存在着流于形式的问题。可以说,律师在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制度困境,他们既无法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调取过来,也难以对公诉方的证据进行有效的质证,更无法说服那些充满预断且缺乏权威性的裁判者。结果,这种程序性辩护与无罪辩护一起,已经成为成功率最低的辩护形态。

那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性辩护究竟遇到哪些制度困境了呢?根据笔者的观察和思考,这些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非法证据”的范围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二是程序性裁判与实体性裁判的关系出现了混乱;三是公诉方垄断了证据调查资源,辩护方在收集证据方面是无能为力的;四是程序性裁判缺乏必要的证据规则,造成法院在采纳证据方面存在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下面依次对这些问题作出分析。(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