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制裁理论
这样,围绕着程序性制裁问题,我们不仅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概念,而且建构了一个崭新的程序理论体系。与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不同的是,程序性制裁理论始终将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作为整个研究的起点和前提。这一理论不是要研究法律程序是否具有独立价值的问题,这其实属于程序正义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程序性制裁理论所要研究的是如何建立一套防范、制裁和遏制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机制,也就是如何维护程序法的实施以及如何为程序性违法的受害者提供司法救济的问题。通过这一研究,我们从一个更高的角度发现了刑事诉讼程序之对于保障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意义,发现了刑事诉讼法与宪法所具有的更深层次的关系,还总结出了制裁程序性违法行为的一套规律。在笔者看来,之所以要制裁程序性违法行为,主要不是因为这种行为阻碍了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实体法的实施,而是它破坏了程序法的实施、侵犯了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甚至宪法性权利,并导致刑事诉讼程序所蕴含的司法正义价值无法得到实现。而我们之所以对这种通过宣告无效来制裁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方式有所青睐,是因为它们较之那种以追究违法者个人责任为标准的实体性制裁而言,对于纠正和遏制程序性违法行为具有更为有效的作用,并能够体现“对破坏公平游戏的行为宣告其结果无效”这一程序中心主义的理念,显示作为权威司法裁判机构的法院,对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以及下级法院之程序性违法行为的不接受性。
当然,程序性制裁理论的开拓性还可以表现在其他一系列方面。对于这些开拓性,读者可自去体会和研究,并作出自己的评论。不过,根据笔者的研究经验,程序性制裁理论作为一种试图为刑事诉讼法学扩展版图的理论尝试,也远未达到“尽善尽美”的地步,而有着一些固有的局限性。这似乎又显示出在这一课题的研究上,其实还有很多创新和开拓的余地。例如,对于如何进一步论证程序性制裁制度的独特价值及其局限性问题,笔者只是尽力作出了一些分析,但在这一问题上仍然有施展才华的空间;对于程序性违法发生原因的解释,笔者只是从几个方面作出了一定开拓,但未来的研究者还可以从另外的角度展开分析;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为什么存在如此众多的“潜规则”,以至于使很多正式法律程序得不到理想的实施,研究者还可以做更加深入的分析;在程序性制裁制度的实施问题上,为什么一些移植于西方法律制度的制度,如排除规则等,在司法实践中根本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对于这一点,研究这还可以作出更加深入的揭示;对于中国法院在建构和实施程序性裁判问题的态度以及产生这些态度的成因,实在有必要作更进一步的讨论;对于程序性辩护的形态分布以及现行司法裁判制度为什么无法容纳程序性辩护存在的问题,研究者还可以作出更加具有原创性的解释……(https://www.daowen.com)
对于笔者而言,受篇幅、精力和研究能力所限,对程序性制裁理论的研究只能到此告一段落了。这尽管未必就是对本课题研究的终结,但也至少代表了笔者目前的最高研究水平。“长江后浪推前浪,一代新人换旧人”。“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笔者相信,未来的刑事诉讼法学者可以在这一课题的研究上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