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辩护的独特方式

六、程序性辩护的独特方式

尽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会进行多方面的程序性辩护活动,但是,最典型的程序性辩护还是发生在律师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上。这是因为,迄今为止,只有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上,我国刑事诉讼法才确立了较为完整的程序性裁判机制,律师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所进行的抗辩活动也才具有最完整的程序性辩护要素。

从形式上看,律师的程序性辩护经历了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参加庭前会议、申请调取证据材料、参与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等一系列诉讼过程。在那些发生在一审程序中的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辩护律师还有可能会就一审法院的裁判提出上诉,并参与二审法院的重新审判程序。但在这些辩护活动的背后,存在着程序性辩护的一些基本构成要素,这些要素主要有“侦查程序合法性之诉的提起”“初步证明责任的承担”“对公诉方证明体系的反证”“对不利裁判结论的救济”,等等。笔者将依次对此作出分析。(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