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报告管理

(二)职业病报告管理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1.急性职业病报告 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之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1名职业性炭疽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应立即电话报告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并及时发出报名卡。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直接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并立即赴现场,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并填写《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同时抄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慢性职业病(如尘肺、慢性职业中毒等)以及其他非急性职业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单位或诊断组负责报告。并在确诊后填写《职业病报告卡》或《尘肺病报告卡》,在15天内将其报送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尘肺病例的升期也应填写在《尘肺病报告卡》进行更正报告。尘肺病患者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在15日之内报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