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的管理

(二)精神疾病的管理

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知情同意的原则对辖区内确诊登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基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开展患者个案管理。

1.精神疾病危险性评估 应对所有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共分为6个级别。

0级: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

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包括自伤、自杀。

5级:有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2.重性精神疾病危重情况应急处置 观察、询问和检查患者有无出现暴力、自杀自伤等危险行为,以及急性药物不良反应和严重躯体疾病。若有,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

3.分类干预 若无上述危重情况,应进一步评估患者病情。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状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并根据患者的精神症状是否消失,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复,工作、社会功能是否恢复,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将患者分为病情稳定、基本稳定和不稳定3大类,进行分类干预,见图5-3。

(1)病情稳定患者 指危险性评估为0级,且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社会功能处于一般或良好,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无严重躯体疾病或躯体疾病稳定,无其他异常的患者。此类患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执行上级医院制订的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

(2)病情基本稳定患者 指危险性评估为1~2级,或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首先应判断此类患者情况是病情波动或药物疗效不佳,还是伴有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症状恶化。采取在规定剂量范围内调整现用药物剂量和查找原因对症治疗的措施,必要时与患者原主管医师取得联系,或在精神科执业医师指导下治疗,经初步处理后观察2周,若情况趋于稳定,可维持目前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若初步处理无效,则建议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3)病情不稳定患者 指危险性评估为3~5级,或精神病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严重躯体疾病的患者。此类患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到上级医院。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请其协助送院治疗。对于未住院的患者,在精神科执业医师、居委会人员、民警的共同协助下,进行系统、规范治疗,1~2周内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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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3 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处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