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处方管理
2025年10月13日
(四)处方管理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的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5.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6.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7.用量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8.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9.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画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0.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1.有关毒、麻、精神药品处方,应遵守“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2.药房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符合规定者,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药房有权拒绝调配发药。
13.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后要双签字以示负责。
14.调配后的普通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