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发展与演变
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建立了药品监督管理组织和药品监督管理制度,从宋代开始加强了药品监督。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药品监督管理的职能隶属卫生部。1949年12月,卫生部设药政管理处,1953年5月改为药政管理司,1957年成立药政管理局,负责全国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198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药品监督职权,可以设置药政机构”, 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药品监督权限。
199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组建了直属国务院领导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SDA),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根据该改革方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合并了卫生部的食品监管职能,成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SFDA)。该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继续行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职能,并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2008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根据方案,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部级),为卫生部管理的国家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接由原卫生部门承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卫生部门。
2013年3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草案)》。根据该决定,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英文简称由“SFDA”变成“CFDA”,理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