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四、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课堂互动

某药品批发企业想通过广告促销某种药品,请问该企业能申请药品广告吗?如果能,请问该如何办理?

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3月13日 发布《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该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药品广告审查的范围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证(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须审查。

(二)药品广告的审查依据

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1)《广告法》。

(2)《药品管理法》。

(3)《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4)《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5)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三)药品广告审查和监管的职权

(1)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2)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四)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五)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受理人

(1)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2)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六)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4)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6)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的印章。

(七)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的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的申请。

(1)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2)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3)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4)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

(八)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受理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收到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发给《药品广告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九)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查、备案和公布

(1)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药品广告,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对审查不合格的药品广告,应当做出不予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将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备案中存在问题的药品广告,应当责成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予以纠正。

(3)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药品广告审批程序见图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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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异地发布药品广告的备案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称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

(十一)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

(2)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

(3)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需提交与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的录音带、光盘或者其他介质载体。

提供本条规定的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

(十二)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

(十三)变更药品广告批准内容的处理

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四)《药品广告审查表》的保存

(1)广告申请人自行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将《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备查。

(2)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受广告申请人委托代理、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查验《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并将该《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十五)药品广告的复审

已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药品广告复审通知书》,进行复审。复审期间,该药品广告可以继续发布。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2)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3)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情形。

经复审,认为与法定条件不符的,收回《药品广告审查表》,原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作废。

(十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1)《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2)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注销的。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十七)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格式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其中“×”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为由10位数字组成,前6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

(十八)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理

(1)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并通知同级广告监督机关,由广告监督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2)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证(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3)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4)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并通知同级广告监督机关,由广告监督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5)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6)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汇总发布。

对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必要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予以公告。

(7)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案件中,涉及药品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应当将需要认定的内容通知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反馈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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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药品广告审查工作人员和药品广告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和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