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运输、邮寄、进出口管理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管理
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该专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②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③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麻醉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将麻醉药品原料药和制剂分别存放。
医疗机构等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实行专人专账册管理,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运输管理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防止丢失、损毁、被盗,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2005年1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联合发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该证明有效期1年。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因科研或生产特殊需要,单位需派专人携带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随货携带运输证明(或批准购买的证明文件)、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明以备查验。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无须办理运输证明。
托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应确定托运经办人,选择相对固定的承运单位。托运经办人在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或“第二类精神药品”字样,运单上应当加盖托运单位公章或运输专用章。收货人只能为单位,不得为个人。
承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承运单位要查验、收取运输证明副本。副本随货同行以备查验。货物到达后,承运单位应将运输证明副本递交收货单位。收货单位应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将运输证明副本交还发货单位。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到货后,承运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收货单位办理交货手续,双方对货物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确保货物准确交付。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承运单位应积极配合托运单位查询货物在途情况。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出现包装破损时,承运单位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承运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通知收货单位,收货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邮寄管理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确保邮寄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邮政局共同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级邮政主管部门应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指定收寄的邮政营业机构应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邮寄的管理制度;封装设备齐全;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单位要申办《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简称邮寄证明)。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寄件人应当在详情单货名栏填写“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并加盖寄件单位运输专用章。邮寄物品的收件人必须是单位。
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收存邮寄证明并与详情单相关联一并存档,依据邮寄证明办理收寄手续。没有邮寄证明的不得收寄。邮寄证明保存1年备查。
收件单位应确定经办人收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件。邮件到达时,经办人须到邮政营业机构领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详情单上签字并加盖收件单位收货专用章;同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明。
邮寄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丢失、损毁、被盗的,邮政营业机构按邮政有关规定赔偿。其中丢失、被盗的,还应报当地公安机关、邮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管理
麻醉药品进出口业务由外贸进出口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药品外贸规定办理。进出口麻醉药品、麻醉药品标准品、对照品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发给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药品外贸的规定办理。另外,麻醉药品进出口要履行有关国际公约条款的规定。
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