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的制定
(一)立法
立法,又称法律的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从狭义的解释来看,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从广义来看,立法是指从中央到地方一切国家机关制定和变动各种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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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①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③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④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二)立法的权限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三)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中,所需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分为4个阶段:①法律草案的提出。②法律草案的审议。③法律草案的通过。④法律的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