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监测期的管理

五、新药监测期的管理

(一)新药的监测期

CFDA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设立监测期,对该新药的安全性继续进行监测。监测期内的新药,CFDA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和进口。

新药进入监测期后,CFDA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的新药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已经收到的申请退回申请人。

新药的监测期自批准该新药生产之日起计算,不超过5年。对于不同新药,根据其现有的安全性研究资料、境内外研究状况,确定不同的监测期限。

(二)监测期新药的考察

监测期内的新药,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虑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每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检验、监督的单位发现新药有严重质量问题、严重的或者非预期的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新药有严重质量问题、严重的或者非预期的不良反应,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报告CFDA。

(三)涉及监测期新药其他药物的申请审批

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批准之日起2年内没有生产的,CFDA可以批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该新药的申请,并继续进行监测。

新药进入监测期时,已经批准其他申请人进行药物临床研究的,该申请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符合规定的,CFDA可以批准生产或进口,并对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

新药进入监测期时,CFDA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其他申请人药物临床研究的,该项申请应当予以退审;该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