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使用管理

四、放射性药品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必须获得省级公安、环保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发给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方能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经核医学技术培训人员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非核医学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工作。《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在研究配制放射性制剂进行临床验证前,应当根据放射性药品的特点,提出该制剂的药理、毒性等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该制剂只限本单位内使用。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医疗单位必须负责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等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省级药监部门汇总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