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经营
药品经营是指专门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独立的经济实体,根据发展医药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市场供求规律,将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出来的药品,通过购进、储存、销售、储运等经营活动,供应给医疗单位、消费者,完成药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者领域的转移。从而满足人民防病治病、康复保健和防疫救灾的用药要求,实现药品的使用价值,获取经济效益的过程。
与其他商品相比,药品经营活动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专业性强、政策性强和综合交融性强。
1. 专业性强 由于药品的特殊性,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药品经营管理专业性强。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品种多、规格多、数量大、流动性大,药品流通领域的从业人员多,其经营过程较一般商品复杂。在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的过程中,易出差错和产生污染,因此,对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符合GSP要求的经营场所、仓储条件、运输条件,同时,必须配备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确保药品质量。
2. 政策性强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药品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各省、直辖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国家自1985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于2001年2月28日第一次修订《药品管理法》,于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对《药品管理法》进行再一次修订,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科研管理等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流通管理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修订)及其附录(2013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7月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2005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2000年)、《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化物流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关于执行《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此外, 2009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标志着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入深化改革阶段,将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作为医药卫生四大体系之一,对基本药物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保障群众基本用药。2015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对药品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明确了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基本原则。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取消了原条例关于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规定,改由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疾控机构销售和配送。
3. 综合交融性强 药品经营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应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除了做好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工作,还要处理好同金融、交通运输、医疗机构、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医师、药师、患者的关系。既有专业技术性工作又有事务工作;企业既要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又要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