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
(一)药品管理
(1)药品管理的概念:主要是指对医院医疗、科研所需药品的采购、储存、分配、使用的管理。从管理对象来分,可分为一般医疗用药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的管理,科研用药品,特别是研究中新药的管理;中药材(饮片)的管理。从管理类型来分,可分为质量管理、经济管理。
(2)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流程可用图13-3表示。
(3)医院药品管理的主要目标:①保证医疗、科研所需的药品供应及时、准确无误。②贯彻药事法规,保证所供应的药品质量好,安全有效。③符合医院经济、财政管理政策和制度,贯彻减轻患者和国家负担,医院和药房有一定经济效益的原则。
(二)药品采购管理
药品采购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依法、适时购进质量优良、价格便宜的药品。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购药 《药品管理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规章有关条款,对医疗机构购药做了明确规定。
(1)《药品管理法》规定:①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③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④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规定:①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③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2.实行药品分类采购
(1)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发挥省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1)落实带量采购: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根据医院用药需求汇总情况,编制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清单,合理确定每个竞价分组的药品采购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2)双信封制: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须同时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情况、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市场信誉、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并将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情况,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地区)上市销售情况,标准化的剂型、规格、包装等作为重要指标。通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企业方可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在商务标书评审中,同一个竞价分组按报价由低到高选择中标企业和候选中标企业。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制定。
(2)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谈判结果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医院按谈判结果采购药品。
(3)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上述药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区、市)确定]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
(4)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
(5)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汇总医院上报的采购计划和预算,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等,按照上述原则合理编制本行政区域医院药品采购目录,分类列明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医院直接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等。鼓励省际跨区域、专科医院等联合采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对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各地可根据疾病防治需要,经过药物经济学和循证医学评价,另行组织以省(区、市)为单位的集中采购。
3.加强药品配送管理
(1)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院。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备案,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及时公布每家医院的配送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2)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统筹做好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发挥邮政等物流行业服务网络优势,支持其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参与药品配送。
(3)对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及时纠正,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取消其中标资格,医院因此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替代的,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承担,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制定。
4.规范采购平台建设
(1)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负责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给予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支持,保证其工作正常运行。
(2)建立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统一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标准,推动药品采购编码标准化,实现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医院、医保经办机构、价格主管部门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3)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要面向各级医院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提高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管理、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能力,及时收集分析医院药品采购价格、数量、回款时间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配送到位率、不良记录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电子交易,采取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订电子合同、在线支付等多种方式,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5.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①各医疗机构制定、提交拟集中招标的药品品种规格和数量。②认真汇总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计划。③依法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核各医疗机构提出的采购品种、规格,确认集中采购的药品品种、规格、数量,并反馈给医疗机构。④确定采购方式,编制和发送招标采购工作文件。⑤审核药品供应企业(投标人)的合法性及其信誉和能力,确认供应企业(投标人)资格。⑥审核投标药品的批准文件和近期质检合格证明文件。⑦组织开标、评标或谈判,确定中标企业和药品品种品牌、规格、数量、价格、供应(配送)方式以及其他约定。在评标过程中,前述④、⑤两项应为首要条件。⑧决标或洽谈商定后,组织医疗机构直接与中标企业按招标(洽谈)结果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明确购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⑨监督中标企业(或经购销双方同意由中标企业依法委托的代理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和双方购销合同做好药品配送工作。
6.购进药品的验收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1)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2)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
(3)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4)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
(5)保存期限:①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②首次购药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③相关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