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药品经营企业

二、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兼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是药品销售活动的主体,经营的主要方式有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因此,药品经营企业一般也分为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范围各自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进行。药品经营企业的基本职能是将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通过购进、销售等活动,使药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实现药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根据药品批发企业的开办条件和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原则,药品批发企业不得直接面向病患者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鉴于药品批发企业作为药品流通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如人员素质、管理制度、购药渠道、购药记录、仓储养护等,直接对药品的质量和人们的用药安全构成影响,因此,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作为直接面向病患者销售药品、提供药品服务的药品流通的终端环节,其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如人员素质、管理制度、购药渠道、储藏条件、销售登记、用药咨询等,对药品质量和安全合理用药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经过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CFDA数据查询信息统计,截至2016年11月,全国药品经营企业共有465618家,其中法人批发企业11794家、非法人批发企业1181家;零售连锁企业5609家,零售连锁企业门店220703家;零售单体药店226331家。

知识链接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管理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概念 药品经营分为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两种方式,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集约化的药品零售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管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规定,门店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