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国际管制及我国管理概况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国际管制及我国管理概况

国际社会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制已有100年的历史。1909年第一次有关阿片的国际会议“上海万国禁烟毒会议”在我国召开,有13个国家参加。1912年,第一个国际麻醉药品管制条约《海牙禁止鸦片公约》由中、美、日、英、法、德等国签约,主要对“生阿片”、吗啡、海洛因、古柯等严格管理,逐渐禁止“熟阿片”的制造和使用,同时规定了各国在中国租界的禁毒办法。在这之后,又陆续签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

1925年2月,在瑞士日内瓦签订了《关于生产、内部贸易及使用炼制阿片的协定》和《国际阿片公约》。1931年7月,在日内瓦签订《关于限制生产和管理分销麻醉药品的公约》,参加缔约的有54个国家,主要规定了麻醉药品的定义、需要量的估计、生产的限制等。同年11月,在泰国曼谷签订《关于在远东控制吸食阿片烟的协定》。

1936年6月,在日内瓦签订《关于禁止危险药品非法贩运的公约》。明确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进口和出口麻醉品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同时还对这些罪行的刑事管辖权做了规定。

1946年12月,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ECOSOC)组织中、法、英、美、苏等国在纽约签订关于修改上述六项国际条约的议定书。1953年6月又签订了关于限制和管理罂粟种植及阿片的生产、国际的和批发的贸易和使用的议定书。

1961年3月,在纽约签订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2年3月修订)是目前有关麻醉药品管制最主要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将管制范围扩大到天然麻醉原料的种植,包括鸦片、大麻和古柯。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制定国内立法,将非法种植、生产、制造、提炼、销售等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截至1994年11月,世界上已有149个国家是它的缔约国,中国于1985年6月18日加入该公约。

1971年2月,在维也纳签订《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以便加强对苯丙胺类兴奋剂和安眠酮等安眠药物的国际管制,对32种迷幻剂实行严格的管制。这是当前主要的精神药物管制国际公约之一。截至1994年,世界上已有132个国家参加缔约。中国于1985年6月18日加入该公约。

1981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国际药物滥用管制战略”的决议,决议敦促有关国家重视禁毒和毒品的管制,拉开了当代国际禁毒斗争的序幕。此后,联合国又逐步健全了相关机构、职能,制定了有关的禁毒公约,采取了一系列实质性禁毒举措。1987年6月在维也纳召开了“联合国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138个国家出席了会议。会议通过了两个重要文件,即《控制麻醉品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及《会议宣言》,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

1988年12月,联合国通过《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截至1994年11月,已有103个国家成为缔约国。该公约主要内容为:对非法贩运的制裁,确立管辖权,缔约国间的法律协助和执法合作,缔约国向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UNCND)提供其执行公约的有关情报。

1990年2月,联合国在纽约召开了由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的“禁毒问题特别联大”。在此会议上,与会各国一致通过了禁毒《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动纲要》,并决定1991~2000年为联合国“国际禁毒十年”。在近30年,特别是国际禁毒十年中,联合国致力于国际禁毒工作的两大战略:①减少毒品的非法供应;②降低对毒品的非法需求。多年来大多数国家偏重于执行禁毒第一战略。经过多年禁毒实践,人们逐渐认识禁毒第二战略的重要性,1998年联合国特别会议通过了《降低毒品需求的指导原则宣言》。近年来又有人提出将“减少毒品的危害”作为禁毒第三战略。

19世纪,由于清政府的腐败无能,帝国主义将鸦片大量倾销到中国,毒害和剥削我国人民,使我国的政治和经济遭到严重破坏,激起我国人民的英勇反抗。鸦片战争使我国人民深受其害。据估计,新中国成立前夕,我国吸鸦片、吗啡、海洛因的人数达到2000多万人。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群众性禁毒运动,仅3年时间我国就全面禁止了鸦片的种植、贩运、销售与吸食,肃清了鸦片的危害,取得了举世公认的禁毒成就。

我国毒品管制工作主要由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26日颁布实施。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禁毒法,标志着我国禁毒斗争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标志着我国禁毒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该法颁布后同时在全国开展五大战役,即禁毒预防、禁吸戒毒、堵源截流、禁毒严打和禁毒严管五大战役齐头并进,同时开展禁毒国际合作。禁毒工作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为方针,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为工作机制。

国务院发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严格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依法进行管理。

案例分析

感冒药被用来作冰毒替代原料

CFDA2009年8月发布通知,要求加强四类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销售管理,主要是在零售药店实行限购,严防被滥用或提取制毒,其中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这四类药品是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

国家禁毒委员、CFDA等2009年12月破获的“4·08”制毒物品案,是迄今涉及范围最广、抓获嫌犯最多、缴获数量最大的制毒案件,共缴获麻黄碱类复方制剂44吨、麻黄素415千克、冰毒955克以及毒资1820.9万元。破案过程如下:2009年3月底,四川省宜宾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吉林省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协查函,请协助核查宜宾市南溪县某医药公司是否委托他人向吉林某制药公司购买197件复方茶碱麻黄碱片。随后,四川省宜宾食品药品监管局使用“药品物流追踪管理信息系统”认真核查药品流向。核查结果表明,南溪县某医药公司并未有该批药品的进出购销台账记录。后经药监人员明察暗访发现,该公司库房也没有该批药品,产品极有可能流入了非法渠道。根据安监管辖规定,宜宾市局将案件移交宜宾市公安局,请求立案侦查,彻底查清该批药品的流向。宜宾市公安局对“4·08”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立案侦查,并上报四川省公安厅和公安部、CFDA。2009年5月,公安部对“4·08”专案进行挂牌督办。通过对违法盗用、套用宜宾市南溪县某医药公司合法资质,骗购、套购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线索不断深入追查,发现并彻底摧毁了涉及全国21个省(区、市)涉嫌制造、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庞大犯罪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