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补充申请
(一)药品补充申请注册
药品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取消原批准事项或内容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评估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
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程序同其他药品程序一样,要向CFDA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但补充申请中的不同情况具有不同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1)提出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提交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CFDA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生产,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2)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等的补充申请,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批,认为符合要求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报送CFDA备案。
(3)修改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品要求的辅料、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的补充申请,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CFDA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修订药品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必要时由药品检验所进行标准复核。
(4)对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的补充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组织对试制现场进行核查,抽取检验用样品,并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样品检验。
(5)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根据CFDA的要求修改说明书等的补充申请,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药品补充申请的类型
(1)修改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CFDA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修改药品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必要时由药品检验所进行标准复核。
(2)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3)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修改说明书等的补充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的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其《药品注册批件》附件或者核定的生产工艺,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检验所对抽取的3批样品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