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规定

二、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规定

(一)《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基本准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共11章,6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第三章房屋与设施;第四章设备;第五章物料;第六章卫生;第七章文件;第八章配制管理;第九章质量管理与自检;第十章使用管理;第十一章附则。

1.机构与人员

(1)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应在药剂部门设制剂室、药检室和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与岗位人员的职责应明确,并配备具有相应素质及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2)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规范的实施及制剂质量负责。

(3)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应管理的实践经验,有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4)从事制剂配制操作及药检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凡有特殊要求的制剂配制操作和药检人员还应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5)凡从事制剂配制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熟悉本规范,并应通过本规范的培训与考核。

2.房屋与设施

(1)各工作间应按制剂工序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布局。一般区和洁净区分开;配制、分装与贴签、包装分开;内服制剂与外用制剂分开;无菌制剂与其他制剂分开。

(2)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数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洁净室(区)应维持一定的正压,并送入一定比例的新风。

一般区:是指洁净区之外,未规定有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的区域,应符合卫生要求。

(3)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等必须与其后续工序严格分开,并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3.设备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

工艺用水:制剂配制工艺中使用的水,包括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

纯化水:为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制得供药用的水,不含任何附加剂。

4.文件

(1)制剂室应有下列文件: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申报文件,验收、整改记录。②制剂品种申报及批准文件。③制剂室年检、抽验及监督检查文件及记录。

(2)医疗机构制剂室应有配制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①制剂室操作间、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制度和记录。②物料的验收、配制操作、检验、发放、成品分发和使用部门及患者的反馈、投诉等制度和记录。③配制返工、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报损、特殊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留样观察制度和记录。④制剂室内外环境、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培训的制度和记录。

(3)制剂配制管理文件主要有配制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配制记录:①配制规程包括:制剂名称、剂型、处方、配制工艺的操作要求,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要求等。②标准操作规程:配制过程中涉及的单元操作(如加热、搅拌、振摇、混合等)具体规定和应达到的要求。③配制记录(制剂单)应包括:编号、制剂名称、配制日期、制剂批号、有关设备名称与操作记录、原料用量、成品和半成品数量、配制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情况处理记录和各工序的操作者、复核者、清场者的签名等。

(4)配制制剂的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①物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②制剂质量稳定性考察记录。③检验记录。

5.配制管理 强调了批记录管理,指出:

(1)在同一配制周期中制备出来的一定数量常规配制的制剂为一批,一批制剂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

(2)每批制剂均应编制制剂批号。每批制剂均应有一份能反映配制各个环节的完整记录。操作人员应及时填写记录,填写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复核人及清场人签字。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需要更改时,更改人应在更改处签字,并需使被更改部分可以辨认。

6.质量管理与自检

(1)质量管理组织负责制剂配制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其主要职责:①制定质量管理组织任务、职责。②决定物料和中间品能否使用。③研究处理制剂重大质量问题。④制剂经检验合格后,由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查配制全过程记录并决定是否发放使用。⑤审核不合格品的处理程序及监督实施。

(2)药检室负责制剂配制全过程的检验。其主要职责:①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②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参考品)、滴定液与培养基及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③对物料、中间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④监测洁净室(区)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⑤评价原料、中间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储存期和制剂有效期提供数据。⑥制定药检室人员的职责。

(3)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组织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规定的程序,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自检应有记录并写出自检报告,包括评价及改进措施等。

7.使用管理

(1)医疗机构制剂应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原则并结合剂型特点、原料药的稳定性和制剂稳定性试验结果规定使用期限。

(2)制剂配发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或凭据。内容包括领用部门、制剂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等。制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制剂质量管理组织应及时进行处理,出现质量问题的制剂应立即收回,并填写收回记录。收回记录应包括制剂名称、批号、规格、数量、收回部门、收回原因、处理意见及日期等。

(3)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反应,应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记录,填表上报。保留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1年备查。

(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管理

1.医疗机构制剂特征

(1)双证管理:获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如进行某种制剂的配制,还须取得相应制剂的批准文号。

(2)品种补缺:仅限于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3)医院自用为主: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省级药监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4)药剂科自配:只能由医院的药学部门配制,其他科室不得配制供应制剂。

(5)质量检验合格:质量检验一般由医疗机构的药检室负责,检验合格后,凭医师处方使用。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管理

(1)审批主体:经所在地省级卫生部门审核同意,由省级药监部门批准。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换发期限:①有效期为5年。②有效期届满,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换发证。③终止配制制剂或关闭,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3)变更期限:①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请变更。②原审核、批准机关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3.医疗机构制剂的委托生产

(1)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本省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

(2)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GMP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三)医疗机构自配制剂注册和品种范围

1. 自配制剂注册制度

(1)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

(2)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原申请配制程序提出再注册申请,报送有关资料。

(3)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质量标准,并不得擅自变更工艺、处方、配制地点和委托配制单位。

(4)需要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报送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5)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格式:X药制字H(Z)+4位年号+4位流水号。

X——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H——化学制剂;Z——中药制剂。

2.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品种

(1)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2)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

(3)生物制品,变态反应原除外。

(4)中药注射剂。

(5)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四)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

(1)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2)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3)经“国务院或省级药监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情形:①发生灾情。②疫情。③突发事件。④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

(4)在省内进行调剂是由“省级药监部门”批准;在各省之间进行调剂或“国药监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必须经“国药监部门”批准。

(5)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期限、数量和范围。

(五)医疗机构自配制剂的质量管理

1.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的资质

(1)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应管理的实践经验,有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

(2)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2.制剂配制操作及药检人员的资质

(1)从事制剂配制操作及药检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2)凡有特殊要求的制剂配制操作和药检人员还应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案例分析

擅自配制制剂案

【案情简介】

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突查武昌某中医门诊部,查获400余袋无文号治肝假药和60多瓶水剂。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位于武昌紫阳路的某中医门诊部一楼药房进行检查,发现400余袋紫色、棕色、黑色的药丸,外包装塑料袋上无任何标示,以及60多瓶褐色水剂一批。药房处方上,记录有转阴1号、5号、6号。这些无文号药剂是该门诊部肝病和耳鼻喉专科用药。

专科承包人张某交代,他来自广西,这些无文号的药丸是所谓的“转阴排毒丸”,是在门诊后的注射室里分装的。张某与门诊的合同中显示,他每年向门诊部交纳“管理费”10万元。该门诊部和张某拒不交代药品来源,价格和使用数量。

【案例分析】

本案属于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的行为认定。

1.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2.未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某中医门诊部擅自分装的“转阴排毒丸”未经批准,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假药。

【处理结论】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武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取缔某中医门诊部的制剂设施设备,没收违法的药丸、售药所得款项,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