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知识产权概述

一、药品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狭义和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大部分。其中工业产权传统上又分为专利权和商标权两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称为WTO的三大支柱,其作用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愈来愈显示出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专利权

1.专利权的基本概念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指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2.专利类型

(1)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类:产品发明指人工制造的各种有形物品的发明;方法发明是指为制造产品或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

(2)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在创造性上较发明专利低,因此,常被称为“小发明”。

(3)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3.专利管理部门 目前,我国负责全国专利权审批的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地方设有省级的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专利的监督管理工作。

4.授予专利条件 我国《专利法》对授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规定为,其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5.专利权保护期限、范围、终止和无效

(1)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实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3)专利权的终止: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将终止。①专利权期限届满将自行终止。②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③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4)专利权的无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做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6.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1)违反法律规定、道德规范的。

(2)不适用《专利法》保护的科学技术领域的。

7.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专利权人的权利:①独占实施权;②许可实施权;③转让权;④署名权;⑤标记权。

(2)专利权人的义务:①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义务;②缴纳年费的义务。

(二)商标权

1.商标权内容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以下的权利:①独占使用权;②转让权;③许可使用权。

2.商标侵权的认定和处理

(1)商标侵权的认定:根据《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④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伤害的。

(2)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商标侵权行为,任何人均可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控告或检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侵权的,可根据情节处以停止生产或销售、没收、罚款等;还可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明显的财产价值,能通过经济上的利用或转让来实现其价值,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与专利权、商标权不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直接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享有何种权利的规定。法律对商业秘密权益的保护是以禁止性规范的形式进行表述的。我国于1993年9月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保护商业秘密的问题做了相关的规定,其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知识链接

专利侵权行为分类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可分为两类。

1.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①未经权利人许可;②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2.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关于此类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第八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销售第(1)项所述产品。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产品的,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01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