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的临床研究
药物临床研究必须经CFDA批准后实施。药物临床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临床研究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临床试验的分期及最低病例数要求如下: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Ⅰ、Ⅱ、Ⅲ期临床试验,有些情况下可进行Ⅱ期和Ⅲ期,或者Ⅳ期临床试验。
Ⅰ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Ⅰ期试验组人数为20~30例。
Ⅱ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证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Ⅲ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Ⅱ期病例数要求100例。
Ⅲ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证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获得批准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Ⅲ期病例数为300例。
Ⅳ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由申请人自主进行的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的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改进给药剂量等。Ⅳ期病例数为2000例。
罕见病、特殊病种及其他情况,要求减少临床研究病例数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生物利用度试验的病例数为18~24例。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分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人数要求一般为18~24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