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

三、我国现行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是国务院负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1)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2)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3)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4)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5)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6)负责制订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7)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8)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9)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10)承办国务院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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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内设主要部门的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内设部门主要有法制司、食品安全监管一司、食品安全监管二司、食品安全监管三司、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中药民族药监管司)、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医疗器械监管司、稽查局、应急管理司、科技和标准司、新闻宣传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等。以下主要介绍食品安全监管一司、食品安全监管二司、食品安全监管三司、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和稽查局的工作职责。

1.食品安全监管一司 掌握分析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拟订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拟订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组织核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审查员和检验机构,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食品监督抽检工作,组织开展全国食品监督抽检;指导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检验检测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监督管理的科研工作;拟订问题食品召回制度,指导地方相关工作;指导地方推进食品生产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督促地方开展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食品安全监管二司 掌握分析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拟订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督促落实;规范流通和餐饮消费许可管理,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立与农业部门的衔接处置机制;拟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停止经营的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相关工作;指导地方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3.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开展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分析和形势研判,编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报告;拟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参与拟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通报监测结果并配合依法处置相关问题;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组织协调、建立与农业、卫生计生、质检等部门有关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衔接机制;承担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衔接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编制食品安全统计年鉴;拟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承担保健食品注册审批工作,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保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及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指导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拟订问题保健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指导督促地方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统计、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交流以及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领域的项目研究;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4.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中药民族药监管司) 组织拟订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药品化妆品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药品注册和部分化妆品行政许可、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跨省区调剂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优化注册和行政许可管理流程;组织拟订药品化妆品注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承担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评估、药品行政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承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转换和注册,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拟订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指导督促药品化妆品注册工作中受理、审评、检验、检查、备案等工作;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部分化妆品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5.药品化妆品监管司 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拟订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中药材生产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药品互联网销售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对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再评价、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监督抽验及安全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拟订境外药品生产企业检查等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承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问题药品化

妆品召回和处置制度,指导地方相关工作;拟订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及技术支撑能力建设要求,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总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工作,承办履行国际药物管制公约相关事项,承担有关药品出口监督管理事项;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6.稽查局 组织拟订食品药品稽查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指导监督地方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组织开展相关的执法检验;拟订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相关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负责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有:

(1)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3)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有关审批工作。

(4)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5)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工作;参与遴选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6)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拟订民族药(壮药、瑶药)质量标准。

(7)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8)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9)指导市、县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0)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11)承办省人民政府及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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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主要部门的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部门主要有办公室、综合协调处、督查和应急管理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药品注册处(中药民族药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药品安全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稽查处、政策法规处等。以下主要介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药品注册处(中药民族药监管处)、药品安全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和稽查处的工作职责。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 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管理规范;负责餐饮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

2.药品注册处(中药民族药监管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实验质量管理规范;拟订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民族药标准并监管实施;初审非处方药目录;承担审核药品、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核准工作;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3.药品安全监管处 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承担药品委托生产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4.药品流通监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制度和药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中药材专业市场;承担药品经营许可及监管工作;承担审批药品广告和药品违法广告监测工作;承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许可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招标行为的监督;承担特殊药品、反兴奋剂条例包含药品经营许可和监管工作;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管和指导药房规范化管理;负责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5.稽查处 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相关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产品召回工作;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稽查执法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有关抽验工作,并发布质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