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概念、类型和分级
1.医疗机构 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人们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开办医疗机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审批、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1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执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医疗机构的类别 主要有:①各类型医院。②妇幼保健院。③乡、镇卫生院。④门诊部。⑤疗养院。⑥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⑧急救中心(站)。⑨其他诊疗机构。
3.医疗卫生机构总数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信息中心显示,截至2017年4月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数达98.7万个。医院2.9万个,其中:公立医院12602个,民营医院16876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3.0万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5万个,乡镇卫生院3.7万个,村卫生室63.8万个,诊所(医务室)20.5万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2.5万个,其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488个,卫生监督所(中心)3134个。其他机构0.3万个。
4.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办、原卫生部等八个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政、价格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并按扣除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知识链接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所得的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并报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参照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它依法自主经营,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需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指为公共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经营中的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改善医疗条件,引进先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主要区别:
1.经营目标不同 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目标是为特定社会目标,不以赚钱为目的。
2.是否享受财产补贴 政府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向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安排。营利性医疗机构没有任何财政补助。
3.价格标准不同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或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范围内,确定其本单位实际医疗服务价格。卫生部、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指出:“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5.医院等级划分标准 是我国依据医院功能、设施、技术力量等对医院资质评定指标。全国统一,不分医院背景、所有制性质等。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医院经过评审,确定为三级,每级再划分为甲、乙、丙三等,其中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因此医院共分三级十等。
一级医院是直接为社区提供医疗、预防、康复、保健综合服务的基层医院,是初级卫生保健机构。其主要功能是直接对人群提供一级预防,在社区管理多发病常见病现症患者并对疑难重症做好正确转诊,协助高层次医院搞好中间或院后服务,合理分流患者;住院床位总数20~99张。
二级医院是跨几个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地区性医院,是地区性医疗预防的技术中心。其主要功能是参与指导对高危人群的监测,接受一级转诊,对一级医院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并能进行一定程度的教学和科研;住院床位总数100~499张。
三级医院是跨地区、省、市以及向全国范围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医院,是具有全面医疗、教学、科研能力的医疗预防技术中心。其主要功能是提供专科(包括特殊专科)的医疗服务,解决危重疑难病症,接受二级转诊,对下级医院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人才;完成培养各种高级医疗专业人才的教学和承担省以上科研项目的任务;参与和指导一、二级预防工作;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