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21年5月,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明确了扶持的政策,包括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保障等,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民办学校融资、风险保障等提供服务。同时,加强规范,包括完善民办学校招生规则,规范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在线办学行为。
首先,明确扶持民办教育政策边界。《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这就意味着,民办教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与“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宗旨相背离。为了将坚持公益性原则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办学校的设立制度,严把入口关,《实施条例》作出一系列制度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最大的政策调整是删除了“合理回报”相关条款,同时,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举措,明确了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导向。
其次,为过度资本化设置禁区。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无序竞争、违规办学等行业乱象加强了行业监管,通过“设禁区”等方式对当前民办教育某些领域中出现的过度资本化、过度商业化“亮红灯”。《实施条例》新增“教师和受教育者”章节。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证的规定。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强调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条例》着重依法落实、完善了民办学校收费和管理机制,健全了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新增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实施条例》还专门增加了“从业禁止”内容,这是条例基于教育行业的特殊性质和行业要求新增的一个法律责任形式。
其三,禁止公办名校办民校。《实施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为此,2021年8月,教育部等八部门还专门公布《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明确了三类“公参民”学校的范围,分别指出规范三类学校的实施路径,并对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作出全面规范,“一省一方案,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平稳过渡”。
此外,为限制部分不法教育管理者变相倒卖国有教育资产,《实施条例》还增加了完善举办者变更机制方面的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