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性保险的界定

一、储蓄性保险的界定

如第三章开头所述,储蓄性保险是指保单仅有储蓄功能没有保障功能,或虽有保障功能但保障功能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保险。

首先,之所以称为储蓄性保险而非投资性保险(其实不少保险公司官网就将这些产品称为投资性保险或理财性保险),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销售的投资性保险其实投资风险极低,基本都有保底收益率甚至提供固定利率,与长期银行存款类似,称为储蓄更加合适。

其次,读者可能看出来了,保障储蓄性保险与储蓄性保险似乎很难准确区分。确实如此,因为同样类别的长期保险,保险公司既可以将其设计成保障程度较高的保障储蓄性产品,也可以将其设计成保障程度极低的储蓄性产品。以期交保费两全保险为例,2016年人身险精算新规出台之前,保险公司既可以将其设计成保障程度较高的产品,如疾病死亡保险金等于满期保单账户价值,意外死亡保险金等于满期保单账户价值的5倍;也可以将其设计成保障程度极低的产品,如疾病死亡保险金始终等于出险时的保单账户价值,意外死亡保险金等于客户已交保费的1.5倍。

因此,本文所指的储蓄性保险,就是指短期或长期的保障成分很低甚至为零的储蓄性保险产品,其设计出发点和销售卖点都是致力于满足人们的投资理财需求而非保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