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价格监管规定
2025年09月26日
一、保险价格监管规定
依据我国保险法,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业的监管目标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其价格或费率是需要监管“审批”或“备案”的。为此,原中国保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和《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详细规定了保险公司应该如何确定保险费率,即如何定价。两个管理办法都明确,保险公司要指定精算责任人,要求保险公司充分尊重精算责任人的专业意见,精算责任人则要保证“保险费率厘定合理,结果满足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原则”。
依据上述两个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开发的所有保险产品,其保险费率都要严格按照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的费率进行销售,若想改变销售价格,必须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若有违背,将由监管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这可不是说着玩的,每年都有大量的价格违规处罚案例,涉及各种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