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价格监管的模式选择
保险价格监管可能会采取两种模式:一是监管层集中于监控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和偿付能力的充足性,放弃对前端定价行为的监管,即所谓“放开前端、管住后端”,这会对监管层的业务水平、财务水平等形成严峻挑战;二是监管层既管后端的偿付能力,又将大量精力集中于前端的产品价格管制。
由于很难判断保险公司定价是否属于恶性价格竞争,这给监管层进行前端价格监管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于是,在无法区分正常价格竞争和恶性价格竞争的条件下,监管层可能会笼统粗略地规定所有保险产品的定价都不能低于成本,即采用基于精算思维的定价监管模式。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这种价格监管思维会与经济学定价思维形成矛盾,进而形成第二节所描述的猫捉老鼠和老鼠躲猫的游戏,造成大量的租值耗散。
从节约成本的角度来看,采取第一种监管模式可能是较优的,即采取强有力的后端偿付能力监控、检查和处罚模式,可能可以节约社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