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价格竞争和恶性价格竞争的区别

一、正常价格竞争和恶性价格竞争的区别

如上一章第五节提及的,可以将价格竞争分为正常价格竞争和恶性价格竞争。所谓正常价格竞争,是指保险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下的最优定价行为,不同公司的成本结构、品牌等不同,导致各有不同的最优定价。例如,对具备核心竞争力的成熟公司而言,其利润最大化的定价通常在平均总成本之上,而且通常可以获得超额利润;但对初创型公司而言,其利润最大化的定价通常在停产点之上平均总成本之下,通常是亏损的,保险定价不可能覆盖其所有成本。

所谓恶性价格竞争,是指保险公司故意将价格定在利润最大化定价或最优定价之下,以便抢夺业务,不但对竞争对手造成负面影响,也对自己的经营造成负面影响。进一步地,保险公司还可能采取极端恶性竞争行为,即以低于平均可变成本的价格承保风险成本可预知的保险业务。

显然,恶性价格竞争(包括极端恶性价格竞争)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形成不公平竞争,还可能危及保险业的偿付能力,进而使客户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