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市场的价格管制:费率最低限价和手续费最高限价

二、车险市场的价格管制:费率最低限价和手续费最高限价

可以看出,当前,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对商业车险进行一定幅度的价格调整,但价格调整是有底线的,即保险公司的车险最低价只能是将这两个系数调到最低时的车险价格。而且,监管机构仍要求保险公司确保费率方案合理、公平、充足,不存在导致不正当竞争的因素。也就是说,在最近这一轮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尽管保险公司获得了一定的价格调整空间,但仍然存在最低价格管制,经济学称为“最低限价”。

此外,对于车险手续费,即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销售车险保单时支付给中介的手续费,在满足表15-1规定的手续费上限条件下,在保险公司报批车险条款和价格时,会向监管机构报备一个手续费率,这个手续费率就成了事实上的最高手续费率,一旦实际手续费率超出报批手续费率,就被监管认定为“报行不一”,属于违规行为,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价格管制,经济学称为“最高限价”。

也就是说,监管机构在车险业务上同时采用了“费率最低限价”和“手续费率最高限价”这两个价格监管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