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预的优先顺序:交易成本角度的分析

四、政府干预的优先顺序:交易成本角度的分析

根据行为保险经济学原理,保险风险的出险概率越低,低估风险人群占比越大,人们越倾向于忽略这样的小概率风险,市场失灵越严重;保单期限越长或保险金给付时间越滞后,人们在短视本性的驱使下越倾向于不购买这样的长期储蓄性保险,市场失灵越严重。而市场失灵越严重的产品,依赖强供给来解决所需的保险交易费用就越高。道理简单,人家越是不愿意买,要让人家买所花费的代价就越大。

从经济学来看,交易成本最小化是整个社会的追求目标,也是保险市场应该追求的目标。从交易成本角度来看,对于那些交易成本极高、市场失灵严重的产品市场,政府可以考虑出手干预。

对保险市场而言,上述理论意味着,出险概率越低、保险期限越长、生存金给付越滞后,则交易成本越高,政府越应该出手干预;反之,出险概率越高、保险期限越短、生存金给付越早,则交易成本越低,越不需要政府干预。

因此,政府应该优先在小概率(大损失)风险、期限长且生存金给付严重滞后的保险领域实施强制保险或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做可以在显著降低整个社会保险交易成本的基础上提高人们的福利水平。反之,对于出险概率较高、保险期限较短或生存金给付较早的保险领域,应该主要发挥市场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