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道”的和谐

(一)尊重“道”的和谐

老子的核心思想是“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认为“道”是化生宇宙万物的本源,是一切运动、活动的法则。总体上,道可以被认为是一切事物存在的根源,是自然界中最初的发动者,它具有无限的潜在力和创造力,天地间万物的蓬勃生机都是由道发动和创造的,遵循着固有的规律。我们从《周易·系辞上》的“易有太极,是生两仪”可以看出,一为太极,二为阴阳,三为众物。这个哲学概念乃是指“道”创生万物的过程。老子道生篇提出了宇宙系统形成和演化的模式。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精练的论述中阐明了人与道之间的关系,人的主体地位,道的客体地位。道依次所“生”的一、二、三,皆是“道”在形而上范围内的展开,“道”是规律的代名词,这个规律就是“自然”,做到了“道法自然”也就“得道”是“德”,“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老子要求“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尊重万物的生存权利,遵循万物自身的本性和规律,予以辅助、促进,而不敢任意妄作。老子认为人为宇宙之中“四大”之一:“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突出了人的地位,人之于规律是重要的,虽然规律不以人的目的为转移,人也许会掌握规律,人或许不按规律办事,但两种情况对于社会发展都是重大的。老子说:“知和曰常,知常曰明。”“和谐自然”是自然界和社会的固有规律,人能认识固有的自然和谐规律就是明知事理,按和谐的规律生产和生活,这应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最终目标。这说明“和”是天地万物的常态,社会生产生活的不和以及人与自然的“不和”主要是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的。老子认为“和”是道的本质性体现,与此相反的阴阳完全对立的状态不是道的,亦不是事物的常态。阴阳和谐使得事物能够存在,阴阳这个属性附合于事物本体,就具有了“生”的功能,“一生二,二生三”。三指众多之意,三人为众。这个“三”就是指附有阴阳属性的“众”多事物,事物维持阴阳和谐才能够生存,所以说“二”生“三”。推而广之,事物维持阴阳和谐才能够生存是普遍规律,所以说“三生万物”。[16]关于“和”是天地万物常态的论断,已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所证明,从原始社会到工业社会之前,自然生态和文化生态都是按自律规律形成的,是“和谐”的。那时人类的活动基本是以地域为单位的,不同地域的人们都顺应自己生存地区的文化和自然,人类对环境的干预技术和能力有限,人类—自然—社会处于原始和谐状态;到工业社会以后,人类发展的动力迅速提升,人类活动区域也迅速扩张,对自然处于主动改造状态,但对“和”的规律认识明显滞后而出现生态问题。道家后期的庄子也认为“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人与天本来就是和谐统一的,只是人的主观区分才破坏了统一。他主张消除一切差别,天人合一,用现代语言来说,人应当与自然合为一体。

由此可见,人类虽为宇宙演化中的精华,但仍然是自然的产物,是自然界中平等的一员,决不能凌驾于天地之上。人类自身的手段不能成为宇宙万物改变的尺度,人类的需求目的不能使人类成为自然的主宰者和征服者,相反,人类应当成为自然万物的和谐发展的维护者。[17]人的自然属性也表现在人造物的自然属性方面,这其实是人的自然属性的延伸。人与自然的和谐营造了人类社会和谐存在的外部环境和物质条件。“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从道的高度深刻揭示了人与天地万物的关系,说明人与自然万物同源同体,本质相同,遵循共同法则,是一个共生共荣、俱损俱伤的有机整体。老子把道德标准由人类社会推广到万物之中,强调“常善救物,故无弃物”,提倡人们要过寡欲尚俭的生活方式,要求人们“见素抱朴,少私寡欲”。老子的这些思想与当今社会提倡的维护生态平衡,保护自然环境,建设现代生态文明的理念相一致。

按照人的本质论,恰恰是人工物的出现才使人与动物有了区别。从人工物的属性中可以看出,人工物的目的性使其具有了人的属性,由于特定的目的使造物隶属于人的愿望,具备为人服务的功能,其适应环境的权变性也是为目的性服务的。恩格斯说,“没有一只猿手曾经制造过一把哪怕是最粗笨的石刀”。人工物为了实现目的,又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具有模仿自然的一面。关于人工物的模仿制造原理,西蒙在其学说中也提到这一点,他在给人工科学的四个界定特征中就有一个是人工物的模仿性,他说:“人工物可以模仿自然的外表而不具备被模仿自然物的某一方面或许多方面的本质特征。”模仿自然是一种对自然秩序的尊重,西方信仰中提到的秩序观念和中国的“道”和谐思想大体一致。奥古斯丁说:“万物的和平在于秩序的平衡,秩序就是把平等和不平等的事物安排在各自适当的位置上。”上天创造了万事万物,所有事物之间的层级形成秩序,比如生命物高于非生命物,永恒物高于易消失之物,灵魂在肉体之上。这说明宇宙存在于一种阶层秩序的本体,这种秩序是自然的秩序。每一个事物在这个世界中都有固有的适当的位置。“没有什么事物能以任何方式脱离至高的创造者和安排者的法则,这位创造者是宇宙和平的引导者。”“上帝的‘永恒法则’是万物的内在秩序,万物之中都体现了上帝的永恒法则。”奥古斯丁称这种蕴含在万物之中的秩序与法则为自然法,自然法就是自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