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为“为”

(二)“无为”为“为”

在老子哲学中,“自然”和“无为”是仅次于“道”和“德”的重要哲学范畴。老子所推崇追求的最高价值是“自然”,而“无为”是这种价值能够实现的基本行为原则和方式。“自然”这一概念是老子首创的,从古文字学看,先秦并没有自然界或大自然的概念,老子的“自然”是自己如此、从来如此、通常如此、势当如此和自己成就自己,以及与“人为”相对立的自然而然、自然天成、事物的天然本性等意思,是陈述性的词组,但作为“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递推公式,所谓的“天地”就类似现代汉语的“自然界”的概念。天地间的规律就是“自然”就是“道”。

“无为”是一种方法,也是一种做事的态度,是处事的观点,老子主张用“无为”这种方法去实现“自然”这个规律。“无为”的方法引导在设计学上至少有这样几层意思:

一是不要违反规律。人类活动应该遵循“自然”的基本规律,所谓道法自然是人的一切活动都要师从自然,适应自然,尽量按照自然和天时来进行生活及生产活动。从“道”和“德”的逻辑关系看,前者是事物产生的法则,是自然现象;后者是在此基础上人应遵守的规律,属于人的意识现象。尊重规律是“无为”,妄想改造自然规律或恣意人定胜天的活动则是“有为”。

设计活动贯穿了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传统造物中映射出许多设计学的自然和社会基本规律,这就是设计物品或事物离不开它所处的整体环境,不同环境对应不同的事物,设计要与自然和社会环境相适应。所以,固有规律在没有弄清之前,不要主观臆造,否则就导致“不和”。

二是自成自长。老子认为“道”是人类活动最高的标准,而“自然”则是这种最高标准所体现的价值或原则。道具有独立性,完全是自成,不依赖任何外力,也没有任何外在因素可以左右它,这是道重要的特性。“道法自然”是说“道”以自己固有的内因成就自身的存在样态,以致成为法则。所以,“道法自然”中的“道”是针对万物之外的人类意识而言,是指万物的运行规律依其本性而发生、自长、演化、自灭、自成的规律。[18]

事物发展都有其自身的进化规律,这不仅表现在自然界生物的适者生存的进化,文化进化也同理。生物的变异是必须在相处的环境能消化的基础上进行的,因而自然界的进化是缓慢的,环境影响生物变异,而变异又是环境新的组成部分,和谐相处,互为转化。作为文化的发展也是同样的道理,作为文化推进的设计活动受两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方面是环境,另一方面是人的意识。意识是环境的反应,短时间内人的意识不一定能全方位、准确地吃透环境系统所制约的规律,所以两百多年来人类激进的、全球化的快速变革导致出现生态问题。现在反过来,我们需要思考的是文化按规律自成自长的过程,这一过程的研究和认识对可持续设计的发展具有方法论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