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前 言

大学章程规则是高等学校以文本形式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制度管理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中,大学章程是保证大学设立、运行、发展的总纲领和总规范,是优化大学行为的关键。各种具体的规章制度则是大学章程细化的体现。

《南开大学章程规则汇编(1919—1949)》以翔实、具体的历史资料,反映了南开大学早期管理制度的层次或形式,记录了南开大学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元统一,相互促进,以及南开大学改革和社会参与决策机制推进的历程,是关于南开大学早期制度设计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历史之献,体现了对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和民主管理大学制度的认知与探索。

新文化运动高潮时期,西方大学的价值观作为一种积极因素,成为中国大学的理念基础。南开大学创办人严修、张伯苓考察美国教育,力图找到美国大学体制与当时中国现实的契合点。1919年南开大学的成立,成为民办高等教育思考与理解西方大学的一个开端。早期南开大学的制度设计明显带有美国大学制度的印痕。1921年春,第一部南开大学章程——《天津南开学校大学部章程》的诞生,是南开大学制度设计规范化的一个标志。该《章程》规定,以校外人士组成的董事会作为议事决策机构,实行董事会主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初步明确了社会参与的发展决策机制与校长负责的行政执行机制,凸显了大学的自治功能。以后几年,又陆续颁布了《南开大学暂定简章》(1922年4月)、《南开大学现行组织章程》(1923年6月)、《南开大学评议会章程》(1924年3月)和1926年6月的《南开大学章程》,强化了民主办学理念,在界定并规范学术与行政的关系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和努力。

1928年,南开大学制定“发展方案”,明确提出“以中国历史、中国社会为学术背景,以解决中国问题为教育目标”。这是中国大学教育面对西方文化强势的深刻反思,也是中国大学办学理念的民族化诉求。南开大学这一教育定位和学术自信,推动了规章制度建设更加理性化、规范化和成熟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我负责的制度运行机制,相继出台了《南开大学章程》(1929年2月)、《南开大学章程》(1932年)、《天津私立南开大学章程及学则》(1935年2月)等一系列章程和配套规则。

如果说,1921年春制定的《天津南开学校大学部章程》是南开大学早期制度设计规范化的标志,那么,1935年2月制定的《天津私立南开大学章程及学则》则是南开大学早期制度设计成熟化的代表。规范性、法理性、民主性更加突出,同时也保持了新老规章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该《章程》在“总纲”中明确规定:“本大学遵照中华民国教育宗旨,以阐扬文化、研究学术、造成建设国家之中坚人才为目的”。在“附则”中用三条内容,彰显校评议会在章程制定、通过、修改、解释方面的权威作用。这说明,南开大学现代大学制度的轮廓已经初步形成。

抗日战争时期,南开大学师生以高昂的爱国情怀,辗转南迁,以与国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联合办学的形式,延续南开教育命脉。在规章制度建设上,三校继承传统,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充分适应抗战形势和政治、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形成了具有西南联大办学特色的一整套章程规则,同时也为各校自主管理预留了空间。

抗日战争胜利后,已经改为国立的南开大学复校回到天津,重建校园的艰难和国共内战的形势,考验着南开人教育追求的刚毅坚卓和允公允能的定力与品格。从1946年8月至1949年6月,学校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规章制度,体现了新形势下办学和管理的新要求、新内容和新特点。如1946年10月制定的《南开大学近亲回避规定》,就是应对新的社会环境,保证学校清正廉洁、精干高效运转采取的措施,发挥着抑制政府和社会干预,以保护大学自治的功能。

1949年1月1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天津。南开大学带着旧日的行装,以倾心新时代的热情,迎接大学教育的岁序更新。

《南开大学章程规则汇编(1919—1949)》分为南开大学章程规则、各学院(所)章程规则、各职能部门章程规则、师生团体章程规则、校友会章程规则五编,同时也收录部分西南联大章程规则作为附编。这些章程规则,反映出南开大学在立校办学过程中对于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也折射出南开人一贯的价值追求。因此,希望这本书能够为研究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发展史上的大学制度建设,提供一个典型案例。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步伐。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在这一大背景下,我们将南开大学办学历程中曾经存在过的章程规则加以汇编,使其彰显出马克思所说的“没有任何日期’的历史存在权”,从而对当前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提供历史的借鉴与启示。

编者于2014年端午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