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图书馆简则

南开大学图书馆简则

(1934年秋)

一、图书馆阅览室每日自[上]午八时至晚十时,长时开放,并不间断。

二、室内所陈列之参考书、杂志,以及教授指定参考书等,只限在馆内阅读,不得携出馆外。

三、在馆内阅读教授指定参考书,每人每次以三本为限,时间二小时,逾时若无他人需要,可以续借,每次借时,须填写书卡。

四、每人在报到时,可凭授课证在发券处领取借书券三张,每券一张,可借书一册。

五、每次借书,各人可就个人欲阅读之书,检查图书目录,依照目录所列事项填写“叫书条”,交出纳处取书,每借书一册,须缴借书券一张。

六、借书以二星期为限,期满如无他人需要,可以续借一次。但须将原书携至出纳处证明。

七、借书期满如不归还者,自满期日起,每册每日须纳洋二分之罚款,得由预偿费内扣除。

八、所借各书,借者须负完全责任,如有遗失或污损者,应照价赔偿。

九、学期终了或因事离校,须将所借各书检同所领借书券,一并交还图书馆,取得还书证,始得离校。

十、借书券如有遗失,须即向本馆声明,在未声明前,被检(捡)得借书券者借去之图书,由原领借书券人负责。

(《南开大学规则汇刊》,中华民国二十三年秋季,第13-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