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分科

第二章 分科

第一节 本科

第四十三条 本校本科现分文、理、商、矿四科。

第四十四条 文科分左列五系:

一、哲学社会学系。

二、教育心理学系。

三、历史学系。

四、政治学系。

五、经济学系。

第四十五条 理科分下列四系:

一、算学系。

二、化学系。

三、物理学系。

四、生物学系。

第四十六条 商科分下列三系:

一、普通商学系。

二、银行学系。

三、会计学系。

第四十七条 矿科学程均系固定,不另分系。

第四十八条 本科修业期限为四年,但照第五十四条规定入学者不在此限。

第二节 预科

第四十九条 预科分甲、乙二组,甲组毕业者得升入文科或商科,乙组毕业者得升入理科或矿科。

第五十条 预科修业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