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分科
第一节 本科
第四十三条 本校本科现分文、理、商、矿四科。
第四十四条 文科分左列五系:
一、哲学社会学系。
二、教育心理学系。
三、历史学系。
四、政治学系。
五、经济学系。
第四十五条 理科分下列四系:
一、算学系。
二、化学系。
三、物理学系。
四、生物学系。
第四十六条 商科分下列三系:
一、普通商学系。
二、银行学系。
三、会计学系。
第四十七条 矿科学程均系固定,不另分系。
第四十八条 本科修业期限为四年,但照第五十四条规定入学者不在此限。
第二节 预科
第四十九条 预科分甲、乙二组,甲组毕业者得升入文科或商科,乙组毕业者得升入理科或矿科。
第五十条 预科修业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