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评议会由代表大会就代表中选出评议员二十一人组织之。
第十六条 评议会设正副主席各一人,副主席兼评议会秘书。
第十七条 评议会每三星期开会一次,如有特别事故得召开临时会。
第十八条 评议会之职权如下:
(一)草拟并议决各项章程。
(二)规划自治进行方案。
(三)审议代表大会交议事件。
(四)审议干事会送议事件。